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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管理制度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协助秘书处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份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三份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常务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事项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与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常务理事名单,也可附上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协会秘书处的正常工作和职能发挥,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应该带头按时足额缴纳会员费用,凡是经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续费而不能及时缴纳会员费超过三个月的常务理事单位,该单位的常务理事会资格自动失效,不能再担任协会的常务理事会单位,可由秘书处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席位空缺可择优推荐其他会员企业担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2023年7月1日始生效。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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