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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P5 第一条 本会名称 第二条 本会性质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会活动地域 第五条 本会住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P5-P6 第六条 本会宗旨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构成.................................P6-P7 第八条 组织结构构成 第四章 会员................................... P8-P10 第九条 会员范围 第十条 会员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纪律 第十六条 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P10-P14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职责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任期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要求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召集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选举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管理层具备条件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管理层设立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会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会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 会长领导范围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制度 第三十五条 挂职副秘书长要求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分支及代表机构设立规则和程序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用原则......................P15-P16 第四十条 经费来源 第四十一条 收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捐赠监管 第四十三条 经费使用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财产监管 第四十五条 会计核算与税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会议监督与交接制度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年度审计 第四十九条 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专职人员劳动制度 第七章 党建工作................................. P17 第五十一条 党组织建立 第五十二条 党组织职责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P17 第五十三条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章程修改生效期限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P17 第五十五条 终止注销动议 第五十六条 终止期限 第五十七条 终止流程 第五十八条 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财产监督处理 第十章 附则......................................P18 第六十条 章程表决时间 第六十一条 章程解释权 第六十二条 章程生效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致力于广东省有机农业发 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种养大户、有机产品 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和专家学者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 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业 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农业厅。本会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和广东省农业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同泰一街233号东方汇美商务大厦8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恪守社会公德,本着“团结、合作、服务、发展”的宗旨,在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生态、有机农业业务活动和服务,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实现共赢,为加快我省生态、有机农业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有效保护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广东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的目标作出贡献。 第七条 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鼓励协助会员依法经营,为会员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宣传推广生态、有机农业,为广大会员及相关农民构建良好的生态、有机农业发展平台,提供生态、有机农业相关信息及经验交流,开展生态、有机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并优惠提供配套物资支持,协助会员申请有机及良好农业等认证,提供诚信的销售服务平台,协助会员开辟国内外生态、有机产品市场; (二)为会员与相关科研院校合作开发生态、有机农业项目搭建桥梁,协助会员制定相关项目的发展规划及项目申报材料; (三)组织开展或参加生态、有机农业方面的论坛、技术培训、技术与产品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四)利用网络、媒体宣传会员取得的生态、有机农业的经验和成果,包括产品及技术的推介; (五)通过会员间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建立实力雄厚的广东生态、有机产品的产、供、销联合体,做大做强广东生态、有机农业; (六)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构成 第八条 组织结构构成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四)专家委员会 (五)法务委员会 (六)会员服务委员会 (七)投入品安全委员会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人力组织架构图 第四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省从事有机农业的经济组织及省外部份优质企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从事生态、有机农业工作,在生态、有机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种养大户、有机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和专家学者团体; (六)积极致力于在广东发展生态、有机农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企业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经会员服务委员会审核,秘书处报会长办公室签核后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由秘 书处公布会员入会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建议和监督; (六)本会的工作文件、公开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源、平台、信息共享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保护本会的研究成果;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严守本会秘密,未经本会许可,会员不许擅自发布和披露本会的内部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六)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经秘书处申请,理事会审核后可免予缴纳会费: (1)国营企事业单位:如银行、电视媒体等; (2)有政府主管部门的地市级(含)以上商协会组织; (3)地市级(含)以上科研院所; (4)地市级(含)以上科研院所的副教授(含)以及副高级(含)以上的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 (5)致力于促进协会发展的行业资深专业技术、高端服务型人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 会员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 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年度会费的;经本会财务部门发出催缴通知,1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的; (三)单位会员自身破产或解散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一)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十六条 会员公告 (一)会员名单公告由会员服务委员会进行审核,秘书处 进行核对后成为正式会员; (二)正式会员名单以协会官网及自媒体平台公告为准,即时更新,对于不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条件的会员由会员服务委员会监督,秘书处在协会官网及自媒体平台公告通知; (三)凡在官网和自媒体平台公告名单以外的,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任何对外宣传活动,如有影响协会形象及声誉的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参与选举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是遵守会员入会程序的副会长(含)以上单位;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三)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文件回函形式召开。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文件回函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有重大事项则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文件回函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副会长(含)以上单位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二人,常务副会长30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合同、协议等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挂职副秘书长须是遵守会员入会程序的会员或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和选举、罢免程序;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公告 (一)理事会名单以协会官网及自媒体平台公告为准,即时更新,对于不能履行理事会成员应尽职权、职责义务的由秘书处在平台公告通知。 (二)凡在官网和自媒体平台公告名单以外及被列入罢免公告名单的,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任何对外宣传活动,如有影响协会形象及声誉的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必须严格遵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1)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贰萬圆整; (2)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壹萬圆整; (3)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伍仟圆整; (4)会员年度会费为壹仟伍佰圆整。 会费缴纳时间以实际缴费日期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续缴次年会费。 会员遇有财务困难,由会员服务委员会申报,秘书处审批,理事会议同意后缓交或免交,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缓交或免交。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终止,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8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有机农业协会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